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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生产许可证

一、申请

1、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《生产许可证申 请表》一式四份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。

2、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

  1.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
  2. 例行型式试验报告
  3. 环保、卫生证明等。

3、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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质量科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。

4、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。

二、受理

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应在 7 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《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》。

三、现场审查

1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 后 2 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。省许可证 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并将合格 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。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送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并 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。

2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和封样的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 15 日内将相 关材料转交审查部。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 日起 2 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并现场 抽封样品。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3 个 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。

3、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审查组 实行组长责任制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。

四、样品检验

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 15 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。检 验机构受到样品后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 验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。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 特殊要求的按标准规定进行。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 的材料报送时限时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。

五、汇总、审定、发证

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审查部汇 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审 定。经审定符合发证条件的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,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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 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。